读书郎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核准,在游戏机上注册了“苹果”商标,引来苹果公司的不满。苹果随即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并将读书郎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该商标注册。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判决苹果公司败诉。
苹果公司称,两个商标标识近似,商品类似,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商品在本质和消费群体方面类似,具有高度关联,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同时,“苹果”和“Apple”商标应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同时,读书郎公司注册“苹果”商标,属于对其商标的恶意复制,应当被驳回。
对于核准注册的理由,商评委解释称,游戏机、智能玩具商品,与苹果公司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人群、销售渠道、产品特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虽然读书郎公司注册的“苹果”商标与苹果公司的“苹果”商标有相似之处,但是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时,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最终,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读书郎公司注册的商标与苹果公司的商标近似,但分别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判决苹果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