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 ,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这起饱受国内外关注、拉锯四年的纠纷,至少在司法层面,落下了帷幕。这起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案,之所以形成拉锯状态,是因为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敏感性问题。
事实上,在该领域,知识产权法并非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始终扮演着正义的化身,有时候,相关的司法规定,会被懂行的、捷足先登的人利用,以此阻击竞争对手的扩张。曾经,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的弱点,就被无数海外企业在规则范围内进行攻击。
比如作为海信电器在家电领域内的竞争对手,博世?西门子公司早在1999年就于海外注册了“HiSense”,以此阻止海信电器进军欧洲市场。中国企业吃了不少苦头。因此,如法炮制还诸国外企业,就成了一些中国企业的心理优势,中国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想不顾及这一心理,是很困难的。
最高法的这一判决,并不容易。这不是非此即彼、黑白立判的道德审判,而是有着诸多现实和长远利益的考量。法律本身具有刚性,但对司法的解释,却有着一定的空间,这个空间里面,充盈着诸多的利益纠葛甚至恩怨。
就知识产权来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中国开放的市场也吸引了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中国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要保护有竞争力的企业利益,就必须依靠法律,而一部良法就要能够让诚实守信的企业得到实质性的保护,不能助长傍大牌的山寨之风的蔓延。
更为关键的是,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战略,如果不能“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无助于树立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这起案件,极具标志性意义,也具有典型的司法参考价值,对正在审理的或者以后涉及的相关案例,具有指导意义。
此案所具有的警示意义则是,中国的法律,将不会保护那些投机取巧的动作,靠搭名人姓名顺风车、靠走山寨之路、恶意傍大牌的投机行为,将会被严厉说不,这就意味着,在商标领域,将会出现一次洗牌,从而有助于建构一个更加公平、激励原创的市场环境。除了质量、口碑,对于所有企业而言,根本没有任何近路可抄,这一判决给全社会传递的就是这样一个清晰的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