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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与乘客双方拒绝取消拼车引纠纷


司机与乘客双方拒绝取消拼车引纠纷


今年35岁的庞先生是一名“滴滴”司机,在接到一乘客叫车信息后,他赶往叫车地点,却没有接到该名乘客。因指认“滴滴”平台设置不合理,且乘客在电话里辱骂自己,庞先生诉请海淀法院判令“滴滴”所属的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赔偿其车费、误工费及名誉侵权损失共2.5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驳回了庞先生的诉求。


庞先生诉称,他在2015年12月注册成为一名“滴滴”司机。2016年8月22日21时36分许,他通过手机安装的“滴滴”软件接了一个要从中国光大银行西门到龙腾苑四区的活儿。庞先生接单后到达了乘客预定的地点,但该乘客称,其并没在该预定地点。因认为无论自己或是乘客取消订单,均会遭到小桔公司处罚,庞先生及该名叫车乘客均未取消订单,双方就应该由谁取消订单产生矛盾,庞先生称乘客辱骂他。因该单属于拼车,他在该乘客并没上车的情况下开始计费,然后接送下一位拼车乘客,直至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其本人回到家才终止了该次计费。根据计费,该次打车费为290元,其作为司机应得179.7元;另外,庞先生还要求公司赔偿误工费5000元,以及因为乘客辱骂而应获赔2万元名誉权损失。


庭审中,小桔公司则辩称,公司不是侵权方,也没有因侵权导致庞先生受损,故不应承担庞先生的损失。小桔公司称,庞先生主张的179.7元车费损失,该损失并非公司所造成,发起、取消网络约车的是由乘客和司机从各自的“滴滴打车”软件端口操作,公司无权参与。根据庞先生所称,应是双方没有履行预约用车合同,但是,因为庞先生同用车一方都没有取消订单,因此导致庞先生损失车费179.7元。小桔公司表示,取消订单之所以会产生费用,是为了保障司机和乘客不能随意取消,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庞先生没有5000元误工费的证据,因为是乘客辱骂的庞先生,故其名誉侵权索赔,和公司也没有关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一名“滴滴”司机,庞先生在预定地点发现没有乘客,其没取消订单,并因此同乘客产生纠纷,遭到乘客辱骂,但实际上庞先生也没运送该乘客,其主张的车费并非实际损失,误工费及名誉损失费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海淀法院驳回了庞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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