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拥有5亿活跃用户的微信,已经融入了几乎每个人的生活。腾讯公司近日将顺德乐从一家微企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该微企的名号上包含了“微信”二字。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佛山中院审理。作为上诉人的“广东微信”当庭诉苦,称他们这些微型企业并非腾讯等“巨无霸”的竞争对手,而且“微信”一词已经具有公众性,不能由一个公司独占,腾讯的行为实际是“垄断”。
腾讯公司则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攀附了微信的产品。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案情:
腾讯诉请“广东微信”改名并赔百万
案中的两家被告公司——广东微启动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微启公司)及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微信公司),分别登记成立于2012年11月及2014年7月,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鲜某。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指出,微信(wechat)是其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移动社交软件,现月活跃用户已超过5亿,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目前,腾讯公司拥有第9类、第38类及第39类“微信及图”的商标。
广东微信公司未经腾讯方面授权,存在三个方面的侵权行为:一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展开业务;二是在其官网www.mamaweb.cn中,未经授权使用“微信”及“微商会”字样;三是在其办公场所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从腾讯方面提供给法庭的公证书可以看到,涉案网站的各个链接均能正常打开,并且出现“微信”及“微商会”的字样。记者昨日登录涉案的网站,发现该网站仍旧能登录,首页上还出现“广东微信”的字样。不过,首页上的几乎所有链接都已经无法打开。
此外,腾讯还称,广东微信公司开设有微信公众号“双创平台”,该公众号在介绍中称,“双创平台”是“腾讯唯一认证社群”共同打造的平台。记者昨日关注该公众号,发现其企业主体确为广东微信公司,但功能介绍已经改成“企业宣传,品牌推广”。
腾讯公司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微启公司以及岑某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与广东微信公司承担共同责任。为此,腾讯公司向顺德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经营的网站、办公场所等处不得使用“微信”及“微商会”字样;广东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
“广东微信”败诉赔偿8万元
案件于今年1月一审开庭审理,并于3月宣判。顺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持有第9类“微信及图”商标,目前该商标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故腾讯公司享有该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有“广东微信”字样,而并没有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具有突出使用的效果。此外,广东微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者均为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实为类似商品或服务。结合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享有的知名度及商标的辐射作用,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确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商标权。
此外,顺德法院还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网站中使用其公司名号以及“微商会”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广东微信公司的网站中出现“腾讯唯一认证社群”、“共同打造的平台”字样,具有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宣传的特征,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广东微信公司的企业全称的核心识别部分为“微信”二字,主观上具有攀附该商品(服务)知名度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顺德法院综合考虑腾讯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广东微信公司侵权的期间、腾讯公司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微启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8万元,微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焦点
焦点一 小微企业和“巨无霸”是否“竞争对手”?
“任何人都知道,‘微信’是腾讯公司的,而不是广东微信公司的,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广东微信公司表示,腾讯作为“巨无霸”,与小微企业之间的矛盾处理,才是本案意义所在,腾讯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方应该是阿里巴巴等大公司,而不是他们。“没有证据证明我们获得了竞争优势。”广东微信公司的律师表示。
腾讯公司的律师称,广东微信公司从事软件的开发和技术的服务,这些服务都是以微信为平台推广,明显具有密切联系和竞争。由于两者的区域都在广东,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会让公众认为和微信公司有关系,容易产生混淆,从而使他们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攀附了微信的产品。”
焦点二 不属同一“频道”是否算侵权
广东微信公司称,腾讯公司所拥有的第9、第38、第39类别“微信及图”商标,与他们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不在一个“频道”上。广东微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腾讯公司的第9类注册商标必须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类保护广东微信所处的第42类。
腾讯公司认为,第9类注册范围与第42类是类似的,从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用途看,两者是构成类似的。微信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所以广东微信公司在第42类上使用带有“广东微信”的标识,可能引起混淆两公司都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的,并且广东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基于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而建立的,所以两者的产品服务明显具有竞争关系和重叠。
焦点三 “微信”这个词腾讯能否“独享”?
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曾对山东一家公司的“微信”商标无法获核准一事进行宣判。法院在该案件判决中表示,如商标局核准山东公司的商标注册,将会对注册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并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广东微信公司表示,北京高院的判决显示,由于微信的影响力极广,“微信”已经具有公众性,如果“微信”二字被一家公司独占,将会影响数亿用户使用微信的自由度,并且带来危害。
对同一个判决,腾讯公司则有完全相反的理解:北京高院的判决其实是认为,“微信”一词如果给其他公司滥用,将会为公众带来损失。对于对方所称的“垄断”,腾讯公司的律师则是如此回应:“本案无所谓垄断,在构建良性竞争方面,企业无论大小,应在法律构建的范围内进行。”
焦点四 不用“广东微信”简称能否不变企业名号?
广东微信公司在庭后表示,他们希望保留广东微信公司的企业名号,这是因为他们之前用此名号与不少客户签了合同。一旦改变名号,将为他们带来损失。广东微信公司还指出,他们在接到腾讯公司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投诉时,已经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的简称,一审要求他们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法律依据不足。
腾讯回应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