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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 6被诉外观侵权:苹果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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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青 文章来源:创事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22 10:41:59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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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苹果iPhone 6陷入侵权风波,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手机(100C)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目前苹果手机已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最终维持原判,苹果将面临在中国大陆不得销售iPhone 6以及iPhone 6 Plus的情况。 不少人正在观望着这场专利战争后续将如何开打,也有不少人已经在为苹果叫冤枉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这事已经上升到政治层面,美国可以以安全为由对华为设防,为什么国内不能以专利阻止苹果?国外多的是专利流氓公司,而且一告一准,华为中兴等在国外吃的苦头不可谓不多。因此,这次侵权案被国内臆测成中美贸易战的砝码,况且苹果是流氓专利的大佬,不冤。 而从目前来看,其实许多人已经混淆概念替法院作出了判决,但事实上,目前也仅仅是北京市专利局认定侵权且禁止其销售。而是否侵权一说还有争议。我们需要回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概念、范畴与构成条件来看,首先,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以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形状及色彩的组合,并且该组合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其一是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有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被申请过,其二是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其三是没有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从规定看出,其实外观设计专利如何判断是否侵权本身就难以有逻辑清晰的标准,其价值主张的主观性非常明显。另一方面,从定义来看的话,即外观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及实用性。从百利的专利申请图中我们看到,圆角矩形,弧形侧面和安卓三键其实新颖性并不明显,该专利的申请时间是在2014年,但事实上在2014年之前,许多Android手机都已经是圆角矩形,弧形侧面和安卓三键的设计,包括三星、HTC与部分国产手机。因此就有人出来说了,如果圆角矩形,弧形侧面,还有正面iOS单键和安卓三键如果能说像,所有安卓机正面岂不更加是一模一样了?而这种设计与正面iOS单键设计是否难以区分,也有很大的争议,主观性非常明显,但不可否认,整体轮廓、摄像头的设置等,都存在诸多相似的地方。 事实上外观侵权由于其主观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不同,外观侵权也较难定案,有业内人士曾拿出苹果当年告三星的案例:苹果曾指控三星抄袭其iPhone手机的整体外观。不过这一指控被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该法院表示iPhone的整体美学造型——长方形的产品、圆角、黑色边框、平整的表面——不能受到保护。而一旦苹果的这一系列外观设计若受到保护,很难想象其他的手机厂商究竟该如何设计外观。 有人为苹果叫冤是因为国产手机抄袭苹果外观的更多,但苹果就从来不抄袭吗?未必,iPhone的原型机也是借鉴索尼,早在2006年, CEO乔布斯、设计总监Jony Ive和苹果高级副总裁Tony Fadell等一些设计师都因为内部传阅了索尼设计师接受采访的一篇文章之后,开始敲定要参照索尼的产品外观设计一款iPhone原型机。从当时苹果工业设计师给出的产品效果图可以看出,iPhone大量借鉴了索尼的设计,甚至是“Sony”的字样也出现在了设计图中,只不过索尼的设计方案是一款外形更加精致小巧的产品。这种“索尼风格”的设计方案最终让整个项目发生了巨大变化, iPhone设计也是因此诞生。 而苹果冤不冤,还要看手机这种产品,人民法院对于外观设计空间的认定。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手机这款产品设计空间较大还是较小。如果手机的外观设计存在较大设计空间,在相同或相近似判断上可以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反之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那么其实从目前或者当时的智能手机外观来看,大多是大同小异,智能手机的外观其实没有非常严格的区分标准,那么从当时的条件来看,可以认定手机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相对较小,那么应该采用相对宽松的标准。从两款产品的外观上进行比较,却有诸多相似之处,同时也必须承认两者还是有部分的地方不同。所以说,判断是否侵权,人们法院如何定义设计空间这一概念也是比较关键的。 法院如何判定,最终也会根据合乎逻辑的认定与标准以及设计空间的概念对智能手机未来趋势以及对于行业发展的考虑。比如前面提到,在美国,苹果诉三星的案例,美国法院就考虑到iPhone的整理美学设计只是通用设计,尚不足以受到保护,如果成立反而会对苹果的功能设计提供永久性的垄断保护,因此认定三星没有侵权。而百利取巧的是,在当时却并没有就这一外观设计组合被递交专利保护,而所谓的知识产权就是谁率先抢注了,专利就有了独有的归属。比如在目前这一案当中,有业内人士也特意去查了,苹果的几项外观设计似乎也没有在国内申请,也查不到对应的申请文本。 所以说,专利战有时候也依赖于你是否具有这种意识与快速反应能力。而外观专利保护从被注册起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对象。所以,苹果公司既然没有针对专利提无效申请。而是状告北京知识产权局,这也体现出苹果已经认可了两者存在的相似性。 但从前面美国法院对于苹果诉三星抄袭外观的判决来看,考虑到智能手机这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与诸多通用设计的相似性,加之设计空间也会因产品现有技术与产品进步等因素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想必国内也也会做出慎重谨慎的判决。比如就手机外观这事来说,国内手机长得像iPhone 6/Plus的比比皆是,这番佰利胜诉,苹果是否也会考虑挥舞专利大棒,因此不少国产手机的日子也会不好过。而佰利如果成功胜诉,它如果要告其他国产厂商成功几率也是极大,这样可能会导致专利战四起,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因此,考虑到各种影响,国内采用较为宽容的判决的可能性会比较大,因为此案的判决毕竟会对行业产生影响,但苹果被诉侵权这事本身,并不冤枉。前面说到的设计空间也与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相关,这需要苹果提出其产品在共性特征与创新特征上的区别,但两者存在诸多相似性是事实,加之其并没有在国内申请这一外观组合专利,法律就是法律,苹果一点也不冤。 总的来说,目前手机设计整体上已经进入瓶颈状态,这似乎可以看成是苹果保守策略受到考验。据《福布斯》指出,库克时代的苹果,在采用新技术或外观尺寸上比较谨慎,它的策略一贯是等待竞争对手完善新技术,再跟进市场,而不愿冒险激进。事实也正是如此,比如在VR领域,OLED和曲面显示屏手机等领域苹果均是迟迟观望后才缓慢推进步骤,但因为专利需要时间加工,而很多公司一般提交很多专利但不会推出产品,苹果的这种保守策略可能导致未来专利侵权事件发生了而苹果并不自知。比如今年5月,美国圣何塞公司Immersion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诉称,苹果的多款产品侵犯了他们的触觉反馈专利。而对于苹果来说,所谓触觉反馈专利的可能是苹果在iPhone 6s、iPhone 6s Plus推出3D Touch或Force Touch压力感应技术。 此次苹果提请复议一旦被驳回维持原判,那么iPhone 6以及iPhone 6 Plus将在国内面临禁售的境遇,但从前面分析,但如何判决将具备很大的意义与行业影响,因为如果说苹果侵权,那么Android阵营中与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相似的国产手机比比皆是,百利公司只要它想告,随时有诸多公司遭殃。这对苹果与国产手机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另外是也在告诫手机厂商专利的重要性,以及如果在专利上有优势,可以随时发动专利战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iPhone 6被诉侵犯国产手机专利,它对手机行业的积极意义在于,未来各大厂商在设计、创新和发布领先技术与申请专利保护上,将更加积极。因为无论外观还是功能,创新与专利对于每个手机厂商而言,都关乎未来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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