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民航局规定:旅客每人最多携带两个充电宝乘机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iPhone中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4 15:20:1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
【巴士数码】 “充电宝可以视为锂电池的一种。”一位民航安检人员介绍,充电宝是锂电池聚合物的存电设备,自身有充电插头,可以直接通过交流电源对移动设备充电。并且,充电宝自身可以存储电量,相当于充电器和备用电池的混合体。 在民航局的定义中提及,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民航局称,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乘机的充电宝必须是个人自用性质。 乘机时,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如果携带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旅客则无需航空公司批准。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便要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才能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被明确严禁携带。同时,民航局还严禁旅客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在飞行过程中,旅客不能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则需要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民航局提醒,除了普通旅客外,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